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赵某某因早产入住某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期间,医院安排其进行常规康复理疗。患儿家属张某在探视时发现,护士在操作理疗仪器时未严格核对参数,且护理记录显示当日未进行规定的生命体征监测。次日,赵某某出现呼吸困难、抽搐等症状,经抢救后确诊为脑损伤伴轻度智力发育迟缓。张某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导致患儿受损,遂提起诉讼。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护理记录缺失与实际操作不符,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康复理疗操作中存在违规,护理记录不完整,构成医疗过错,但患儿自身早产体质为主要因素。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患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依据责任比例,医院需赔偿张某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护理记录与实际操作一致性的重要性。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对于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医疗机构更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完善病历书写,以防范医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