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岁的张某因持续高热伴皮疹至某诊所就诊,被诊断为病毒性感冒。接诊医生开具口服药物后,嘱咐家属观察。次日,张某病情加重,出现呼吸困难,家属再次前往诊所,值班护士李某未立即通知医生,也未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仅让家属回家等待。因护理严重不当导致病情延误,张某被送医后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心肌炎,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轻度神经系统后遗症。张某父母遂起诉索赔。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诊所护士李某未履行基本护理观察义务,存在护理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诊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诊所关于已尽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护理行为对病情观察的关键作用。即使无手术记录,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亦构成医疗损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