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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体验“丛林探险”项目时,张某沿指定路线行进至一处观景平台。该平台边缘设有金属护栏,但该护栏因长期锈蚀导致连接处松动,且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张某在驻足拍照时,护栏突然断裂,致其从约1.5米高处跌落。张某当场感到右下肢剧烈疼痛,无法站立。经送医诊断,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需接受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游乐园管理方就是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护理费具体标准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申请对涉案护栏进行质量鉴定。经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设施检测报告》,确认事故护栏连接件锈蚀严重,抗剪切力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检测报告,认定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于护理费,因张某尚未完全康复,具体护理期限及费用标准需结合后续治疗情况确定,暂按当地护工市场平均标准计算已发生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酌情减轻经营者部分责任。现确定游乐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元(注:护理费暂按30天计算,金额未最终确定部分待后续结算),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即便消费者存在轻微疏忽,若经营者设施存在严重缺陷,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护理费等尚未完全确定的损失,司法实践支持先就已发生且能确定的部分进行判决,其余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