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餐厅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某市举办“城市美食节”群众性促销活动,某餐厅作为参展商户在门前广场设置台阶供顾客通行。受害人赵某为下肢残疾人,持轮椅前往就餐。因餐厅未对台阶设置无障碍坡道,且台阶边缘无警示标识,赵某在通过时轮椅前轮卡入台阶缝隙,导致从约0.8米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赵某随后与餐厅协商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经营者过错、第三人(活动主办方)责任划分及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赵某申请的活动主办方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主办方负有总体安全管理义务,但餐厅作为具体场所经营者,直接管理台阶设施。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符合无障碍通行条件的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活动主办方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担次要责任。赵某自身作为残疾人,虽需特别照顾,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酌定餐厅承担70%赔偿责任,主办方承担30%。鉴于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本案暂不支持具体数额,责令双方就赔偿明细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核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细化了群众性活动中组织者与具体经营者的责任划分。对于残疾赔偿金等需进一步核算的金额,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后续诉讼确定,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与程序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