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某游泳馆内进行自由泳训练。该游泳馆正值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体验活动,现场人员密集。19时30分许,活动参与者李某在转身游动时,因未观察周围情况,与正常游进的张某发生剧烈碰撞。张某头部撞击池壁,随即沉入水中,被救生员救起后送医。经诊断,张某因颅脑损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与游泳馆协商赔偿事宜,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监控视频缺失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游泳馆监控视频,发现事发时段部分区域视频缺失,且现场救生员配置不足。经法庭主持,双方就是李某的侵权行为及游泳馆的管理疏漏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游泳馆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保障环境,监控缺失且救生员履职不到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某游泳馆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85,000元,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中游泳馆赔付25,500元,李某赔付59,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施合格、监控完备、人员配置),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督促公共场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