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经营者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黄金周,某游乐园举办大型嘉年华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购票入场,在体验园内某高空旋转飞椅项目时,因连接座椅的钢缆突然断裂,张某从约15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手术治疗并留取内固定。张某家属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经查,该游乐设施虽持有年度检测报告,但报告存在数据造假嫌疑,且游乐园在客流高峰期未安排专人巡检,未对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加固,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大量费用,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设施进行技术鉴定,确认钢缆金属疲劳断裂,且游乐园未执行规定的每日试运行程序。法院认定游乐园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疏忽与张某坠落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游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高风险游乐设施中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设施有检测报告,若日常管理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隐患,仍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结果强化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警示公共场所必须落实全过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