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2岁的赵小某随父入住某酒店。当晚,赵小某在酒店大堂休息区玩耍时,因地面湿滑且未见明显警示标志,不慎撞上一名正在奔跑的未成年人,导致赵小某摔倒,右手肘部软组织挫伤。事发时,酒店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积水,也未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赵小某随即就医,诊断为右肘软组织损伤,休息一周。事后,赵小某之父向酒店方投诉,要求赔偿,并向文旅局举报该酒店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的规定。酒店方承认设施维护存在疏漏,但主张赵小某自身奔跑有过错,且第三方未成年人亦有过错,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酒店大堂监控视频,确认地面存在积水且无警示标志。经鉴定,赵小某伤情为软组织损伤,无需特殊治疗。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赵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看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第三方未成年人奔跑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小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酒店赔偿赵小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按家长陪护计算)等共计8500元。驳回赵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认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需综合考量经营者管理疏漏与监护人看护责任,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