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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晚,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独自前往某市地铁枢纽站乘坐地铁。该站近期举办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现场人流密集。赵某在通过换乘通道时,因通道地面遗留有用于固定宣传展架的未拆除金属压条,且现场照明不足,导致其被绊倒。赵某头部及躯干猛烈撞击地面,当场昏迷。周围群众及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全力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地铁站内的设施检测报告显示,宣传设施摆放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保障通道畅通及安全的要求,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赵某家属认为地铁运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设施检测报告,证实地铁站内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检测报告,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障碍物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警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亦有一定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现确定地铁运营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负30%的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金额因赵某死亡,部分项目需重新核算,故判决赔偿金额暂不最终确定具体数值,待各项损失明细核实后另行结算,但责任比例明确为7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管理义务,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安全保障标准应更高。同时,确立了在损害后果严重(死亡)且部分赔偿项目需进一步核算时,先行确定责任比例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