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作为观众前往某市体育中心观看篮球比赛。当晚20时30分许,场馆内突发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现场浓烟弥漫。赵某在疏散过程中因吸入有毒烟气及高温导致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系场馆内第三方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引发,该施工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体育场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隐患,未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家属提取了现场疏散通道堵塞的照片作为证据,主张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的死因及烧伤程度进行鉴定,确认其系吸入性损伤合并烧伤致死。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消防事故调查报告,重点审查了体育场馆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三人侵权与场馆管理瑕疵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接侵权人为违规施工的第三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第三人承担80%的责任,某体育场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令第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万元;某体育场馆在第三人无力赔偿范围内,赔偿赵某家属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时的补充责任边界。通过引入市场监管处理结果作为过错认定依据,强化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