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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某公园举办“五一”花卉展,人流激增。受害人张某购票入园(持有电子消费凭证)后,在核心观赏区因人群过度拥挤发生踩踏。该区域由某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运营与设施维护。事发时,现场未设置足够的分流护栏,警示标志设置不充分,导致游客无法及时疏散。张某在混乱中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主张公园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指出现场秩序维护存在瑕疵,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需休息及护理。双方曾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未确定未能达成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方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人流管控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拥挤风险注意不足,承担30%责任。鉴于损害后果为软组织损伤,结合护理费及医疗费,酌定某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性人流拥挤时,警示标志充分性及设施维护义务的审查标准。对于未确定具体金额的护理费,法院结合伤情及当地标准酌定,为同类踩踏事故中软组织损伤的赔偿提供了参考,强化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约束。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