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诊所进行产检及待产。该诊所医师在张某出现先兆子痫征象时,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擅自加大硫酸镁剂量且未监测血镁浓度,导致张某发生药物中毒性休克。张某被紧急转诊至市医院,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因缺氧时间过长,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后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重度智力残疾。张某及其家属因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用药剂量不当与新生儿脑损伤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诊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且其提供的产检病历存在涂改痕迹,符合《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故法院采信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另因造成患儿严重残疾,给家属带来极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诊所在产科诊疗中的注意义务边界,特别是药物使用规范。通过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责任,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