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李某在未完善血常规、腹部CT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胃肠炎,建议口服药物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医院才启动急救程序,在转送上级医院途中,张某因并发重症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5月15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急性重症胰腺炎合并严重感染,若及时诊断并干预可避免死亡。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其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产生争议,但鉴定结论明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张某生前产生的急诊抢救费、后续治疗费等,结合用药清单明细,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人民币8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场景下医务人员诊断过错与延误救治的因果关系认定。通过细化用药清单与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明确了延误诊断导致病情恶化至不可逆状态的赔偿责任边界,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强化告知义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