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张某在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隆鼻手术。术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等严重并发症。诊所医护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仅简单吸氧后,张某病情恶化陷入昏迷。诊所随即拨打120,张某在急救车转运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术后急性呼吸衰竭死亡。鉴定意见指出,某医疗美容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术后观察不力、急救措施不当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比例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诊所存在治疗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庭审情况,对责任分担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比例,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张某父母医疗费(扣除已支付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经核算为8,5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医美风险,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术后急救环节的注意义务。通过鉴定意见确定参与度,细化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为同类医美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警示医美机构需严格规范术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