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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康泰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康泰诊所(具备住院资质)。住院期间,诊所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未对重症患者实施必要的隔离与抗菌药物管理,导致赵某感染耐药性鲍曼不动杆菌。经长期治疗无效,赵某病情恶化,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赵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感染防控过错,要求赔偿。诊所辩称已尽常规护理义务,感染属不可抗力。赵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泰诊所在住院期间未落实核心感染防控制度,存在明显过错,与赵某感染及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诊所承担70%赔偿责任,驳回过高诉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展开辩论,二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病历资料,维持过错认定,重点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部分,但酌情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康泰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60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符合赵某八级伤残及医疗机构重大过错的实际情况。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在住院感染防控中的注意义务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违反诊疗规范时可推定过错,降低了患方举证难度。同时,本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