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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观看篮球赛。比赛结束后,人群涌向场馆东侧临时搭建的观赛休息棚。该休息棚由场馆方委托的某设施维护单位搭建。当张某行至棚内时,因部分观众拥挤,休息棚顶部钢架突然坍塌。张某被倒塌的钢架及篷布重重压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临时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支撑,且维护单位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张某生前曾试图靠近棚边拍照,被工作人员劝阻,但其未予理会。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场馆方、维护单位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曾违反安全提示靠近危险区域。一审法院认定场馆方与维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等金额未确定的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受害人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与某设施维护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20万元。鉴于受害人张某无视安全警示,自身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确定场馆方与维护单位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因受害人已死亡,该诉求不予支持,但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合计金额落在100万-1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3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强调了设施维护单位的专业责任。同时,通过认定受害人自身过错,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遵守与侵权责任的平衡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