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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下肢残疾的赵某持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在乘坐“旋转飞椅”项目时,因设备突发故障急停,赵某因下肢行动不便无法及时采取平衡动作,从座椅跌落受伤。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散人群,也未提供有效救助,导致赵某被围观人群踩踏。经医院诊断,赵某右侧胫骨骨折,全身多处烧伤(系附近其他游客恐慌引发的小型火情波及),产生医疗费等损失。赵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发现游乐设施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栏,且灭火器过期。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园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游乐园未对残疾游客设置特殊提示,设备维护记录缺失,且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存在明显过错。游乐园辩称事故系不可抗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警示标识,承担20%的责任。鉴于赵某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较小,且双方曾达成调解意向,最终判决游乐园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符合快速处理轻微人身伤害纠纷的司法导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损害后果轻微,经营者未尽提示、防护和救助义务仍需担责。通过小额赔偿与调解结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纠纷高效化解的价值导向。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