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及某设施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及某设施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高铁站候车大厅欲通过自动扶梯上行。该扶梯由某设施维保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当日10时30分,张某发现扶梯运行异常,未加理会强行攀爬。此时,车站安保人员李某为维持秩序,上前制止并试图强行控制张某,过程中李某动作粗暴,未使用标准处置规范,导致张某摔倒。张某头部及肢体撞击地面,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事后,某设施维保公司出具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显示,该扶梯近期检测合格,但维保记录存在瑕疵。张某因伤误工,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约45万元。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安保人员李某处置不当存在主要过错,设施维保公司维保瑕疵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自身强行攀爬存在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暴力伤害及责任比例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安保人员行为边界及设施维护单位的法定义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责任分担进行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地铁运营公司(安保人员雇主)承担60%赔偿责任,某设施维保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判令某地铁运营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7万元,某设施维保公司赔偿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安保人员处置不当致伤的责任边界,强调安保义务需符合比例原则。同时,结合设施检测报告,厘清了设施维护单位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从属责任,对规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