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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赵小某因发热入住某诊所。接诊医生陈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输液。输液过程中,陈医生未密切观察患儿反应,且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记录(输液操作记录)缺失关键体征数据。次日,赵小某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及抽搐,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市儿童医院,确诊为急性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永久性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存在明显诊疗过错,与赵小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小某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且因长期陪护导致误工收入大幅减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诊所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提供的缺失的手术记录(输液记录)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诊所无法提供完整诊疗记录,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依法采信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诊所赔偿赵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诊疗中未尽详细记录义务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强化了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证据效力,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