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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患者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大汗伴呼吸困难,自行驾车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心电图检查、未完善心肌酶谱检测的情况下,仅凭听诊判断为“胃痉挛”,开具止痛药后建议回家观察。半小时后张某病情恶化,家属再次送医时已出现休克征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张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死亡。张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漏诊及处置不及时过错,导致错失黄金抢救时间,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急性胸痛患者时,违反急诊诊疗规范,未履行必要的初步筛查义务,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用药清单等证据,确认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张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酌定后续治疗费(针对家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必要支出)等,判令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急诊处置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急性胸痛患者的筛查规范。通过医学会鉴定厘清因果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医疗专业性的尊重与对患者生命权的严格保护,为基层医疗合规诊疗提供了警示。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