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12日,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行紧急剖宫产术。术中,麻醉医师赵某在实施椎管内麻醉时,因操作失误导致硬膜外血肿,且术后未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致使病情变化未被及时发现。患儿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医院在转院急救途中因处置延误,导致患儿发生不可逆的脑缺氧缺血性损害,最终确诊为重度脑瘫伴多器官功能损害。经司法鉴定,医院麻醉处置不当与患儿器官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负主要责任。患儿经评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审理过程
患儿父母提起一审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麻醉过错且病历记录不全,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重点审查了麻醉操作规范及急救途中处置的合理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儿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医院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麻醉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严重器官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护理记录完整性对还原急救过程的关键证据效力。对于医疗机构规范麻醉操作流程、完善急救转运机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医疗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