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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发热、拒奶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值班医师李某在接诊时,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仅凭经验开具退热药。次日,患儿病情恶化出现抽搐,家属紧急送急诊,医院才确诊为新生儿败血症合并脑膜炎。因早期延误诊断,患儿出现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障碍。经手术记录显示,患儿后续进行了多次神经修复手术。患儿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同意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门诊接诊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及时发现严重感染征象,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儿目前的重度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医学会鉴定意见,酌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患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门诊诊疗中严格遵循诊疗规范的义务,强调了延误诊断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时,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对于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新生儿接诊流程,保障患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