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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症状。值班护士李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生儿护理规范,多次遗漏关键体征监测,且护理记录存在明显涂改和缺失,未能真实反映患儿病情变化。主治医师赵某在查看不完整的护理记录后,误判患儿病情平稳,未及时启动紧急救治程序,导致病情延误。经抢救无效,张某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后遗留重度智力残疾。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护理记录不规范、病情观察不及时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护理记录缺失导致误诊,过错参与度为70%。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患儿残疾等级及后续护理需求,综合认定赔偿项目及金额。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其中护理费部分,鉴于患儿需长期专人护理,结合当地护理行业标准及患儿实际情况,酌情支持护理费25,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护理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医务人员未如实、完整记录病情变化导致诊疗延误,即使无直接手术失误,亦构成诊疗过错。该案警示医疗机构需强化护理文书管理,确保诊疗行为可追溯,切实保障新生儿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