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康复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在某市康复中心接受理疗。治疗期间,康复中心医师赵某未严格评估张某病情,违规进行高强度牵引。次日,张某突发剧烈疼痛及下肢瘫痪,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途中,因救护车颠簸且未采取固定措施,加重张某脊髓损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一级伤残。医学会鉴定认为康复中心存在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康复中心违规操作存在过错。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张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双方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达成一致,但就是否扣除急救途中因素协商未果,由法院依法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康复中心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且存在过错。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损失为95万元。康复中心赔偿张某66.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专业评估与操作规范的重要性,特别是急救途中护理不当的责任分担。通过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意见的结合,细化了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为类似康复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赔偿项目计算与责任比例划分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