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陈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因突发胎盘早裂需紧急剖宫产。手术中,主治医师李某在操作新生儿吸引器时,因未严格检查器械连接处的密封性,导致负压不足且管路漏气。新生儿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李某在转运至新生儿科急救途中,再次错误使用该存在缺陷的吸引器进行气道清理,致使新生儿口腔黏膜严重受损并引发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新生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被诊断为轻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需长期康复。陈某认为医院在医疗器械使用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新生儿受损,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对吸引器等急救器械使用前未进行严密的效能检测,存在器械使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陈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在急救途中使用存在隐患的器械,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比例定为20%。核算各项损失后,酌情支持陈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500元,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陈某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医疗器械使用前检测义务的重要性。即便在紧急抢救中,医务人员仍需确保器械基本功能正常。若因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损害,即便因果关系轻微,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