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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重度窒息入住某诊所新生儿病房。住院期间,该诊所医务人员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病历书写与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关键时刻的生命体征监测记录缺失、抢救用药时间记录模糊,且未及时完善入院评估报告。患儿病情恶化后,家属发现病历资料混乱,无法还原真实救治过程。经治医师虽进行抢救,但因病历管理不当导致后续诊疗决策依据不足,最终张某被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伴轻度神经系统后遗症。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指出,某诊所病历书写存在明显缺陷,关键诊疗过程记录不全,导致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难以精确界定,但认定其违反病历管理规范,存在过错。鉴于病历缺失影响鉴定完整性,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鉴定意见,采信了关于过错存在的认定,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及书写上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诊疗规范,虽未直接导致患儿严重残疾,但增加了损害风险及后续治疗难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医疗中病历管理不当问题,明确了病历书写缺陷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证据效力及责任承担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须规范病历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