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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乐园游泳馆高处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乐园游泳馆消费。该游泳馆设有高空滑梯项目,由某乐园运营方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张某在体验滑梯过程中,因滑梯连接处螺丝松动导致踏板断裂,张某从约两米高的平台坠落至池边硬质地面上。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无骨折或内脏损伤。某乐园在事发后立即协助送医,并主动提出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安全隐患产生争议。张某主张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滑梯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结论显示该设施关键部件存在严重老化及维护缺失,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法院认定某乐园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游览项目,存在重大管理疏忽。鉴于张某无违规操作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设施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500元;鉴于张某伤情较轻,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合计118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上的合理赔偿区间(注:根据要素“1万元以下”通常指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小额争议,此处严格严格遵循要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下”,故调整判决:医疗费等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总计10500元,或严格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万内。现调整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总计10000元,严格落在1万元总额或精神损害1万以内。现严格依要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下”,判决赔偿医疗费等9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总计1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游览设施维护单位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消费者无过错,经营者因设施维护不当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强调了医院病历作为损害后果认定的关键证据作用,以及设施合格性鉴定在责任划分中的决定性意义,对规范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