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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国际机场乘坐航班。在机场大厅参加某航空公司举办的旅客回馈抽奖活动期间,人群拥挤。张某在排队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且未注意脚下,不慎摔倒。摔倒时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颅脑损伤,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事后与机场方协商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维护不当或第三人侵权及责任比例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张某主张机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现场存在其他旅客推搡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发区域地面摩擦系数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符合国家标准,但事发前保洁人员未及时清理积水。同时,法院查明现场确有第三人推搡行为,但无具体行踪。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足。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虽设施符合标准,但未及时清理积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判定,第三人承担50%责任,机场方承担30%责任,张某自担20%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判决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特别是设施维护与即时风险排除的责任。在涉及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竞合时,法院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了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督促公共场所管理方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