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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医院产科门诊进行产检,被诊断为妊娠期高血压。主治医师李某建议住院观察,但张某因担心影响工作坚持居家服药,期间李某未充分告知居家监测血压的具体指标及危急值应对措施,仅口头嘱咐不适随诊。2022年6月,张某出现剧烈头痛及视物模糊,家属紧急将其送医,确诊为子痫前期并发胎盘早剥。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张某行紧急剖宫产术,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尽到严加注意义务,对高危妊娠风险评估不足,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张某产后恢复缓慢,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精神遭受巨大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告知义务、风险评估不足等过错,参与度建议为30%-4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及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双方对诊断证明、护理记录等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是护理费的具体计算基数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及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较重,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50,000元,某医院赔偿其中40%即100,000元。该金额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考虑到本案主要争议为护理期认定,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危妊娠中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具体边界,特别是居家监测场景下的告知标准。同时,示范了如何结合诊断证明与鉴定意见,精准计算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对同类产科医疗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