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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泳馆游泳。入馆时,馆内地面刚经过清洗,铺设的防滑地砖因积水严重湿滑。张某在更衣室与泳池间通道奔跑时不慎滑倒,导致右膝严重擦伤及软组织挫裂伤。事发时,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进行有效警示,亦未迅速协助处理。张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事后,张某家属调取现场照片,发现该区域排水设施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公共场所安全标准,且馆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产生分歧,遂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泳馆地面防滑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其不符合公共场所安全标准。同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安保人员证言及张某就医记录,查明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湿滑地面奔跑存在自身过错,而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确保地面防滑设施合格且未及时清理积水,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疏漏,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区域奔跑,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张某伤情较轻,常规医疗费及护理费远低于100万元,但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设施合规性认定及长期康复潜在风险,结合调解策略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核定赔偿总额为105万元,由某游泳馆一次性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设施合规性(如特种设备或专用设施安全)对责任认定的关键作用。同时,通过高额赔偿与责任比例划分,警示经营者需完善安保措施,并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受害人自身过错同责的司法平衡理念。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