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建议立即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但值班医生李某未充分向家属详细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仅简单提及“做个手术就好”。在紧急转运至导管室途中,张某突发室颤导致心跳骤停,虽经抢救恢复自主心律,但因脑部缺氧时间过长,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出院后,张某家属发现医院病历中缺失详细的术前知情同意谈话记录,遂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张某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其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但具体残疾赔偿金因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额,双方就是否存在告知义务违反及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案件经行政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虽可简化告知程序,但未履行基本的风险告知义务,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术后恢复不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鉴于病情危急,医院主要责任在于抢救,告知瑕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较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急救的特殊性及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因护理依赖鉴定尚未最终确定,暂不支持具体数额,但确认赔偿义务。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已发生费用共计50,000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主张或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边界,强调即使情况紧急,基本风险告知不可完全省略。对于告知义务违反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具体病情和医疗规范综合判断,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过错比例划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