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立即安排心电图检查,且护理记录显示对陈某生命体征监测不及时。在等待期间,陈某病情恶化,家属多次催促,医院仍按常规流程处理,导致急救延误。随后医院启动急救转运,但在急救途中因准备不足导致抢救中断。陈某最终被送至上级医院,但已造成不可逆的心肌大面积梗死,导致严重心脏功能损害。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与陈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经核算合理损失为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急诊接诊、监测、告知义务履行及急救转运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护理记录缺失导致的延误争议较大,法院结合病历原件及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核算结果,陈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8.5万元,医院需赔偿5.9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即时告知与快速处置的义务边界。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过错参与度,强调了护理记录在还原诊疗过程中的证据价值,对规范急诊急救流程、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