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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昏迷被家属送至某市第一医院急诊。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对张某进行有效生命体征监测,且误将非适应症药物用于张某,导致张某发生严重脓毒血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后续治疗,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残疾,需长期护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诊断过错,违反急救规范,导致损害后果加重,遂提起诉讼。张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某市第一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用药不当及监测缺失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感染加重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第一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8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某市第一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6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监测缺失与用药不当的过错认定标准,特别是引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强化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中的程序合规义务,对提升急救医疗质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