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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当日园内举办“亲子嘉年华”活动,人流密集。张某在乘坐连接游乐区与休息区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逆行且无紧急停止指示,导致其被卷入梯级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家属持有当日电子购票凭证,证明其与游乐园存在消费关系。游乐园辩称扶梯经年检合格,且已张贴安全须知,但现场无工作人员引导,事发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张某家属主张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虽然扶梯定期检验合格,但事发时控制系统存在严重故障,且紧急制动装置失效。法院认定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游乐园主张设施合格不能免除其管理疏忽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人张某对损害发生无过错,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亡,判决游乐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使设施设备经年检合格,经营者仍需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与实时监控义务。在公共场所活动中,经营者对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是认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警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提升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