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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赵某持有效消费凭证进入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由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赵某在更衣区附近行走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悬挂照明灯具的老旧金属支架因长期未获妥善维护,突然断裂脱落。赵某虽佩戴安全帽(因残疾辅助需求),但仍被坠物击中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时,现场虽设有“小心坠物”警示牌,但位置隐蔽且字迹模糊,未能充分提示风险。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因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未果,赵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颅脑损伤与八级伤残等级。同时,法院调取场馆设施维保记录,发现管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对悬挂设施进行定期检测,且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设施隐患,警示标志不充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消费者,已尽一般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综合考量,判令管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赵某精神受损严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有效性是认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同时,确立了在设施缺陷致人重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支持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