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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火车站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购票。当时大厅顶部正在进行例行检修,现场虽设有简易隔离带,但未悬挂任何“上方作业、小心坠物”的警示标志。张某在通过隔离区域时,被上方掉落的一块松动金属构件砸中右肩。现场安保人员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右肩软组织挫裂伤伴轻微骨裂,住院治疗7天,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并需专人护理。事后,张某与火车站管理公司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火车站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比例不服,张某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稳定,确认护理期为15天。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火车站管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市火车站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临时隔离设施时,必须同时履行严密的警示义务。仅设隔离带而无警示标志,视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软组织损伤等看似轻微但产生长期护理需求的案件,合理认定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助于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裁判指引价值。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