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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陈某因发热、拒食被家属送至某社区诊所急诊。接诊医生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静脉滴注,未告知病情危重风险。次日凌晨,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家属再次送医,因诊所设备简陋无法抢救,转至市医院时患儿已死亡,死因为新生儿败血症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尸检,如早期规范检查可避免病情恶化。家属认为诊所漏诊导致延误治疗,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诊所辩称已按常规处理,无过错。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漏诊败血症,存在诊断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30%-40%。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产生争议,诊所提交用药清单试图证明用药无误,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和必要检查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确认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儿自身病情发展较快,诊所过错为主要诱因之一,酌定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急诊接诊新生儿时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使无主观恶意,漏诊关键指标导致延误治疗,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基层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及赔偿范围的合理裁量,警示基层医疗要规范急诊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