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发热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师在未核对血型、未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擅自对张某输入异型血液。输注过程中,张某出现寒战、高热、呼吸困难等急性溶血反应,诊所医护人员处置不当,未及时停止输血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张某被紧急转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最终确诊为急性溶血性贫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疗遗留重度贫血,需长期输血维持,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经查阅护理记录,诊所护士在发现患者异常后,记录存在滞后及关键体征记录缺失,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观察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未履行输血前核查义务,违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发生急性溶血反应及后续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护理记录缺失,诊所未能提供完整病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另因医疗过错导致张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输血环节的严格核查义务。即便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违反输血规范导致患者损害,亦构成医疗过错。护理记录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过错认定,本案对规范基层医疗输血操作、强化病历书写管理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