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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发热、拒食入住某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关键检查,亦未对患儿进行严密的生命体征监测。次日凌晨,张某出现呼吸急促、面色青紫症状,家属紧急呼叫,但李某仍误判为普通感冒,开具常规退热药物。直至次日清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引发败血症休克,医院才启动紧急抢救程序,但已造成患儿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大量误工损失。

审理过程

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某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延误诊断及药物使用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确定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另赔偿张某父母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新生儿诊疗中延误诊断的法律风险。法院严格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明确了医院在急危重症识别中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家属误工费的支持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对规范急诊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