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在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面部玻尿酸注射治疗。术后赵某出现持续红肿、硬结及剧烈疼痛,经其他医院诊断为注射物移位引发严重感染及组织坏死。赵某家属多次与诊所协商,诊所承认在注射前未严格核对药物来源,且术后未告知赵某必要的警示症状,存在治疗过错。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医学会鉴定,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责任。赵某因面部毁容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且因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药物来源不明及术后观察缺失的过错,参与度为30%-40%。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发现其记录不完整,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与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医学会鉴定的参与度比例,确定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药物来源核查与术后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通过病历资料瑕疵推定过错,强化了医美机构的合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体现了对患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对规范医美行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