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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胎位不正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待产。住院期间,主治医师李某建议其进行物理康复理疗以辅助顺产。张某同意后,李某在未充分评估其骨盆条件且未严格监控宫缩情况下,指导护士对张某实施腹部推拿理疗。理疗过程中,张某突发剧烈腹痛,监护仪显示胎心急剧下降。李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护人员将张某推往手术室,途中因急救室通道拥堵,转运耗时较长,且途中未持续进行有效的胎儿监护。最终张某行紧急剖宫产术,娩出一名男婴。经新生儿科抢救,男婴因重度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需长期康复治疗。张某及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康复理疗适应症评估上存在过错,未及时发现胎儿窘征;急救转运途中监护缺失,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医院的治疗行为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自身高龄因素为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张某及新生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据此,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在产科应用中的风险评估义务,以及急救途中持续监护的重要性。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该案对规范产科康复流程、保障母婴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