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火车站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休息。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在靠近进站口处的临时安检通道旁驻足。该通道由某商场临时搭建用于分流,上方悬挂有装饰性灯带。14时30分许,因灯带固定扣件老化断裂,整排灯带连同支架突然倒塌,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张某当即感到剧烈疼痛,被周围旅客协助送医。经某医院诊断,张某为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无骨折或颅脑严重损伤,住院3天,休养15天。事后,张某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未构成伤残等级。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照片,证实临时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此前已就该商场违规搭建临时设施下发整改通知书。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人流密集区未保持足够注意,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及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未构成伤残,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赔偿总额为8500元。由某商场承担60%责任,即5100元;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因未尽监管职责承担40%责任,即34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临时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案件中,即便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经营者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划分经营者与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比例,强化了多方主体的安全管理协同,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