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赵某因突发昏迷被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经初步检查,医院拟行紧急开颅手术。在急救转运途中,医护人员未向赶来的赵某配偶张某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方案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遗症,仅简单告知“情况危急,需立即手术”,张某因极度恐慌签署同意书。手术中,因术中突发大出血且医院处置存在瑕疵,导致赵某术后出现重度脑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认为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导致其未能就是否冒险手术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且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告知程序存在瑕疵,但鉴于急救特殊性,认定主要责任在于医疗操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医院在急救途中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且该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费用票据,重新核算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市人民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需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下告知义务的边界与履行标准,强调即便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仍需保障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对于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机会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规范临床告知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