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胎位不正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计划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医院医护人员未严格核对一次性无菌宫腔扩张器的有效期,使用了临近过期且包装存在微小破损的器械。手术过程中,该器械导致张某子宫内膜受损并引发严重宫腔感染。术后张某持续高热、腹痛,经抗感染治疗无效后不得不进行二次清宫手术,造成身体多处损伤及精神痛苦。出院后,张某因休养导致误工,产生相应经济损失。张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未果后,张某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及感染诊断证明。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使用医疗器械时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存在器械使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术后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辩称器械符合国家标准,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器械的完整合格追溯记录。鉴于病历资料完整,且行政调解中双方对过错事实已有一定共识,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误工时间较短且收入水平一般,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误工费损失为3000元。最终,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参照适用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合规性审查,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器械验收、核对中的注意义务。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体现了对孕产妇特殊群体的保护。案例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完善器械溯源管理,避免因细微疏忽引发严重感染后果,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