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知名景区游览。当日景区客流较大,张某在乘坐景区观光电梯上行时,电梯突发剧烈晃动并急停。张某因站立不稳摔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景区工作人员投诉,景区客服随后出具了投诉处理记录,承认电梯存在故障隐患并进行了维修。张某出院后,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诉讼中,张某主张其因事故导致长期腰痛,构成伤残,但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认为其损伤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残疾赔偿金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电梯故障导致游客受伤,且景区存在投诉记录,证明其明知隐患却未及时排除,存在过错。但张某在电梯晃动时未抓紧扶手,自身亦有一定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因鉴定结论不支持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诉求未获全额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部分的认定,驳回张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构成伤残,金额未确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景区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景区需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自身过错,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隐患排查和警示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残疾赔偿金需以法定伤残等级为前提,对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的确定性认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