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游玩时,体验由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的“激流勇进”项目。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因机械连接件突然断裂,导致载具急停并发生剧烈晃动,张某被甩出并摔落至缓冲垫上,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商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设备在启动前未进行常规安全锁扣检查。张某住院治疗并休养三个月,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故障、维护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事游乐设施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该设施关键部件存在严重金属疲劳,符合“设施故障”特征,且维护记录缺失,认定维护单位未尽到法定维护义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未能提供完整的安全巡查记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法院认定维护单位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商场因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游乐设施维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5,000元;2. 某商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0,000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金额合计45,000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游乐设施事故中,设施维护单位与商场经营者的责任划分。即便直接侵权人为第三人(维护方),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强调了监控视频及维护记录在认定设施是否合格、经营者是否履职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