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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入住位于市中心某酒店。当晚20时许,张某在酒店大堂休息区等候朋友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装饰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轻型金属构件突然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现场安保人员李某立即上前查看并协助拨打急救电话,随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及左肩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无颅脑损伤或骨折,住院观察三天后出院。张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因事发突然感到极度恐慌与焦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酒店方辩称该设施已通过年检,且现场已有少量提示,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损伤与金属构件坠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院病历证据,重点审查了酒店方对建筑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义务履行情况及警示标识的显著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的建筑设施存在缺陷且警示标志不充分,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过错。酌定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伤情为软组织损伤,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事发突然造成的心理惊吓,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赔偿15,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非主体建筑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设施符合技术标准,若警示标志不充分或维护不当,仍构成违约或侵权。对于未构成伤残的轻微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需结合具体情节审慎裁量,体现了司法对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的平衡。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