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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前往“极速飞车”游乐设施区域的途中,张某因追赶同伴,独自跑上一处连接两个平台的室外旋转楼梯。该楼梯坡度较大,且部分台阶边缘存在明显磨损和松动,未设置防滑条或警示标识。张某在下行过程中踩空,从约3米高的楼梯平台处坠落至地面水泥地。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也未设置隔离栏。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伴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多次与游乐园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楼梯设施进行安全性鉴定,结论认为该设施虽经年检合格,但日常维护存在瑕疵,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保障使用者安全的要求。庭审中,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发时未进行有效巡查。双方曾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游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张某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日常维护瑕疵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设施通过年检,若存在维护不当仍可能担责。同时,强调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为类似游乐场、景区台阶致伤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公平原则与风险分担理念。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