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游乐园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残疾人赵某携带辅助器具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园区入口处的自动旋转门区域,赵某因行动不便,在通过自动门时遭遇门体突然闭合。此时,第三人陈某因急于入园,强行推搡赵某并试图快速通过,导致自动门感应失灵或赵某避让不及,被旋转门夹伤左腿。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后续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先与游乐园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分歧,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游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自动门维保记录等证据,重点审查了游乐园对自动门的安全提示、应急措施及第三人陈某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陈某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游乐园作为经营者,虽设置了自动门,但在人流高峰期未安排专人引导,且自动门安全感应系统存在维护瑕疵,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陈某承担70%赔偿责任,某游乐园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20,000元,由陈某与某游乐园按比例赔偿,总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这警示游乐场等人流密集场所需加强设施维护与现场管理,切实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