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某商场举办“双十一”预热狂欢节,设置大型舞台与互动游戏区。受害人张某作为顾客参与现场抽奖活动,在拥挤的人群中试图通过湿滑的地面区域时,因地面未设置防滑垫且警示标志不明显,不慎摔倒后头部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商场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经查,商场虽设有“小心地滑”提示牌,但位于视线盲区且数量极少,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现场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人流密集且地面清洁作业刚结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死者生前未听从工作人员劝阻进入核心活动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现场管理疏漏。考虑到死者自身未加注意的过错,依法调整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150,000元,符合司法实践中对重大人身损害的抚慰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需结合场景动态评估。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公共场所伤害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平衡经营者风险与公众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