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张某作为观众参加某国际机场举办的“航空文化体验日”群众性活动。活动期间,机场方在航站楼大厅设置大型飞机模型展区。当日人流密集,张某在跟随引导路线参观时,因未注意到地面与模型连接处未做平整处理的金属接缝,且现场无明显警示标识,不慎绊倒。张某头部重重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构成一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巨额医疗费,后续需长期护理。张某认为机场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其他旅客推搡)及机场方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张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现场无工作人员引导且无警示牌。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结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对地面安全隐患设置充分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判决某机场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地面等隐蔽性安全隐患负有严密的排查与警示义务。警示标志的充分性需结合场景动态判断,经营者不能仅以“已设置”为由免责,须确保标志显著、易懂。该案对提升大型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